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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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獎勵作業流程說明
依據「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第九條,獲獎之廠商得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依據獎勵配套方案作業辦法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獎勵措施。流程說明如下:
電子資訊產品進關免驗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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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標準局辦理免驗通關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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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號有效期限為 2 年,免驗金額、數量或次數不受限制,亦無須核銷。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限制放寬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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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獲獎廠商進行個別障礙排除
NCC 專用證號證明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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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者,可輸入供研發、測試用的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ABTC)(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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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廠商得由經濟部推薦申請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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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經由 APEC 專用通關道,節省通關時間。
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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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廠商得由經濟部推薦申請本禮遇
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ATBC)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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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廠商得由經濟部推薦申請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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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我國機場之快速查驗通關(公務檯或是博愛檯)。
外籍商務人士快速通關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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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產發署推薦,並經經濟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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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經指定之查驗櫃檯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海外特定國家人士來台就業,可以公司取代自然人擔保 (20241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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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特定國家人士來台就業,可以公司取代自然人擔保
一、產發署得報請本部標準檢驗局作為認定其申請資訊產品或自用商品進關得否免驗之參考依據。
二、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報請本部國際貿易署,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對我國年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者,其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產發署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推薦其為符合我國當前政策,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之重大計畫及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憑以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五、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推薦(由本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臺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六、獲獎企業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七、其在臺企業得適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八、其在臺企業得向產發署申請核發推薦函,以公司名義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特定國家人士來臺停留簽證手續。
各獲獎廠商得享以上獎勵方案,說明申請辦法如下
*經濟部保留IPO FORUM 獎勵措施與實施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