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類別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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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類別及規範
技術加值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技術處推薦 →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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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廠有新技術合作、新材料研發、新製程導入等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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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投資或設立新研發中心、運籌中心,及金額等。
策略亮點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產發署推薦 →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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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政策方向推動商業國際、拓展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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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台灣業者提高其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關鍵供應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產發署推薦 →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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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台灣於國際ICT供應鏈關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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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ICT產業整體升級卓有貢獻。
綠色系統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外商來函自薦 → 專家評選『學界專家、公協會、產業智庫』→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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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推動產業永續發展之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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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作之企業環保綠能商品特色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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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互補與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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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合作綠能領域專利核發或認證件數。
創新應用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外商來函自薦 → 專家評選『學界專家、公協會、產業智庫』→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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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邁向軟性經濟創意者願景之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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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作之企業創新商品特色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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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立之商業模式特色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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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互補與緊密度。
軟性價值夥伴獎
名額
3名
評選方式
外商來函自薦 → 專家評選『學界專家、公協會、產業智庫』→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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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邁向軟性經濟創意者願景之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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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作之企業創新商品特色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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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立之商業模式特色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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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互補與緊密度。
市場擴大夥伴獎
名額
5-6名
評選方式
資策會MIC統計→ 產發署最終審核
評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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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外商在台採購金額、近三年複合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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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台生產製造者之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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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伴關係互補與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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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納稅之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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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三年間在台雇用人數總數、雇用人數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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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對台採購達一定金額,並具高年成長率之業者。
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 (112年10月19日更新)
-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 本獎係為表揚協助我國產業提升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朝向全球資源整合者、產業技術領導者以及軟性經濟創造者之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藉資鼓勵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
-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辦理。
- 得獎國際廠商之具備條件之一: 本獎頒發對象為在我國設立國際採購辦公室、創新研發中心、產品發展中心、或對臺灣產業卓有貢獻,且企業形象優良之電子資訊產業相關國際廠商。
- 本獎分為以下七種獎項:
- (一)技術加值夥伴獎:與我國廠商研發合作、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執行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部產業技術司推薦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 (二)策略亮點夥伴獎:策略方向符合政府政策,由產發署推薦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 (三)綠色系統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形塑綠色系統產業、提升新興綠色能源資訊產品競爭力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 (四)創新應用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推出創新服務、在我國設立應用研發環境、提供創新服務人才培育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 (五)軟性價值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配合我國產業政策推動方向,引領創值/質生活型態及幫助我國產業掌握軟性經濟商機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 (六)關鍵供應夥伴獎:對維持或協助臺灣產業發展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具貢獻者,由產發署推薦前三名之國際廠商。
- (七)市場擴大夥伴獎:對臺廠全年採購金額、在臺生產製造商品全年採購金額、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人數成長者,或採購具高年增率者,按產發署公告權重計算指數前若干名之國際廠商。
- 本獎獎項均由本部部長擔任頒獎人。
- 本獎獎項每項得獎廠商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 本獎獎項於每年舉辦國際夥伴感謝餐會時頒發並表揚。
- 獲獎廠商之獎勵配套辦法:
- (一)產發署得報請本部標準檢驗局作為認定其申請資訊產品或自用商品進關得否免驗之參考依據。
- (二)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報請本部國際貿易署,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 (三)對我國年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者,其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本部邀請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流,得由產發署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推薦其為符合我國當前政策,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之重大計畫及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憑以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 (五)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國護照者,得由產發署推薦(由本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臺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 (六)獲獎企業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 (七)其在臺企業得適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專用證號證明。
- (八)其在臺企業得向產發署申請核發推薦函,以公司名義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特定國家人士來臺停留簽證手續。
- 未獲獎廠商之配套辦法:
其他未獲獎之國際廠商對臺採購、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人數成長若達與得市場擴大夥伴獎之國際廠商之同等貢獻,即可申請行政程序簡化等與獲獎國際廠商之同等禮遇。